对争议焦点有异议

时间:2024-08-17 07:00:13
对争议焦点有异议

对争议焦点有异议

对争议焦点有异议,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小编整理了对争议焦点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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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一、有与无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诉有辩也就必然会有争议分歧,也就必然有争议焦点。

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归纳成争议焦点进行论述。关于案件是否归纳争议焦点的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版说明中明确表示“对于在庭审中事实清楚;

案件简单未形成争议焦点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对于庭审前已经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确实成为诉辩争议焦点的,应当将该争议焦点写进裁判文书。”

二、大与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题目一样,争议焦点也存在大小的问题,如果问题归纳过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诉请请求”列为争议焦点,就失去了争议焦点的意义;而如果问题太小,事无巨细,就会使整篇裁判文书杂乱无章。

因此,在归纳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时,要仔细斟酌,做到归纳争议焦点大小适度,恰到好处;通过明确争点,逐点攻破,法理自明。确定争议焦点大与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结合被告的抗辩意见认真结合诉讼请求,将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问题作为争议焦点。

三、主与次

关于争议焦点的主与次问题很少有人论及。笔者认为,尽管同属于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会有所侧重、主次之分。有的争议焦点关系到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有的争议焦点只关系到支持诉请多与少的问题;

有的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比较大,而有的争议焦点则是大问题的一个小方面;有的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性问题,需要浓墨重笔,而有的比较浅显简单,可以一带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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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归纳争议焦点。

在整个庭审中没有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任何归纳,有的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庭前没有必要的庭前准备,开庭时不知如何归纳;或者觉得案情复杂,害怕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而引起当事人不满,所以采用老办法、干脆不归纳争议焦点。

二、争议焦点归纳过于简单。

混淆了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的关系,简单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为争议焦点,例如当事人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时但同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时,而没有抓住双方争议的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归纳,简单的将当事人诉求归纳为争议焦点;或者一个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时,只归纳了其中一部分焦点,出现遗漏归纳争议焦点的情况。

三、当事人对焦点的归纳提出异议时,没能很好的进行补充或修改。

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时,有的法官没有理采,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与本案无关时,没有进行必要的解释。

  对争议焦点有异议3

1、判例归纳法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类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实体法为依据进行分类,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与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区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法官对审理的同类型案件中所表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特点,并且同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的表述方式已为生效裁判文书展现。因此,法官对同类型案件的同类争议焦点的总结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司法行为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请求权法律要件对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实现,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被告根据原告请求的内容和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时,可以对原告的请求权要件进行列举,考查被告答辩意见是否能够否定原告请求权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辩直接针对具体请求权要件,则该抗辩主张形成焦点,多个抗辩形成多个焦点。

3、无争议要件排除法

原告请求权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构成要件均能得到满足,而被告在答辩时提出了多项抗辩,该抗辩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首先要分析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和请求权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辩与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否定或吞并的关系,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抗辩,通过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检索和原告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双方无争议的构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则属于有争议的待查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

4、多次归纳法

审改规定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之后总结当事人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意见。此时归纳争议焦点仅是依据当事人的初次陈述,而当事人陈述是否充分完整是准确归纳的前提,因此,在当事人不重视答辩或仅口头答辩的情况下,初次归纳的焦点不一定准确表达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因此,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即证据和质证观点的充分展示,当事人的真实争议焦点逐渐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庭审进程中为更有力地驾驭庭审,可以在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多次归纳争议焦点,直到最终争议焦点确定并调查清楚。

5、引导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法

争议焦点是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概括,根据当事人诉辩权利行使的内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认识能力、表达能力的影响;

对法庭审理程序不甚明了,不知如何行使诉权,在答辩时没有明确表达答辩意见,法官则可以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引导当事人进行答辩,从而使当事人争议焦点明朗化。

6、去伪存真发现争议焦点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面对具体当事人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非均表现为理性、诉讼能力和诉讼技巧很强并且道德水准很高,权利请求方为达到胜诉目的可能刻意隐瞒对其不利的证据,抗辩方可能提出各种抗辩,想方设法将客观事实模糊化,使争议变得扑朔迷离。

7、以法庭调查重点充实争议焦点法

在争议焦点之外,法官认为还有事实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需要调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应被争议焦点的性质束缚从而影响庭审功能的实现。

8、体系化归纳争议焦点法

多个争议焦点并存时,如果不加整理,庭审功能的有序推进、案件争议事实的快速查明就会受到影响。受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抗辩内容的决定,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有平行关系,也有层层递进的关系;

还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只有正确认识并理顺各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确定调查争议焦点的次序,处理科学得当,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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