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日照采光标准
国家日照采光标准,采光不仅能让我们更进一步地与自然亲近,更是实现节能、保护人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很多人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很少人会注意到房屋采访的问题,以下分享国家日照采光标准。
国家日照采光标准1
楼房采光标准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现在经过计算也都是不能少于一小时,即使是在冬日,情况也依旧是如此,而高层的日照时间也更是高,在两小时或者三小时左右。
1、房屋的采光条件如何对居住者来说非常重要,但是很多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并不知道如何判断房屋采光的好坏,也不知道房屋采光几个小时比较好。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住宅一天采光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1小时,如果是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一天采光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可低于大寒日一天采光1小时的标准。
不同房屋日照标准
1、普通住宅建筑
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低层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
低层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其他居住类建筑
根据房屋的日照标准的规定,在计算范围内受,高层建筑遮挡的其他居住类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可以也不能够少于连续一小时。
3、文教卫生建筑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国家日照采光标准2
国家标准:大寒当日
每户至少一个窗户累计日照达2小时
据了解,我国幅员辽阔,特别是南北纬度差别大,气候相差悬殊,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将我国按气候划分区域,制定出了适合各个地区的日照标准。
济南市作为我国第二气候区大城市,其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当天,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房间获得的日照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标准中,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计算单位为每套住宅(以“户”为单位),日照时长为2小时。
我国居住区设计规范中,采用了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冬至日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短的一天,是更为严格的日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但从实施情况看多数城市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因而,多数城市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大寒日为标准日。但是,老年人公寓和医院病房楼、中小学教学楼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采用冬至日作为标准日。
现行的日照分析过程中以窗户为单位进行分析,但最终是以“户”为单位考虑日照影响并作出最终结论。也就是说,个别窗户可能不满足日照标准,但一套住宅内有一个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这套房子就达到日照标准了。
日照时长2小时是个累计值。由于城市中建筑密度越来越高,被遮挡建筑一般都有多个建筑遮挡,因而获得日照的时间往往是不连续的。同时,为保证日照的质量,居住区设计规范明确了大寒日对应的有效日照时间带是8时至16时。
考虑到很短的日照时间段,日照质量不佳,且实际观测中,日影边界模糊和周围环境等因素影响,过短的日照时间段也很难判断和觉察,因此累计中去除了5分钟以下时段。
旧区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
大寒日日照不宜低于1小时
城市中旧区相比新区土地更为紧张、情况也更为复杂,因此居住区设计规范中允许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此次日照管理规定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新区与旧区的不同标准。
新区项目中新建住宅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少数不满足2小时要求的,可作为居住公寓(除日照时间不达标外,其他规划指标均满足国家规范)。
而旧区改造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调低至大寒日日照1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1小时到2小时的仍作为住宅使用,但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并在规划总平面图中公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无论新区或旧区不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都必须在项目现场及公示的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供购房人参考。”济南市规划相关负责人强调说,作为规划部门会更负责地做好相关审批和公示,为市民选择作好参谋。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济南市现行的分析方法中分析范围按照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五类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分别是临时建筑、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道路、河道两侧部分建筑。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不仅要考虑现状建筑还要兼顾到未来规划建设情况。
尚无规划方案的地块其未来的建设可能对现状建筑产生遮挡,或者有日照要求并且位于其他建筑的日照范围内,也应纳入计算范围,并根据规划条件对未建设地块进行日照计算。
“阳光侵权”应达成补偿协议
近年来,有不少市民反映自家的光照本来不错,新建的楼房减少了我家的光照,这算不算“阳光侵权”?规划审批中的原则是新建住宅不应使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这部分的条款,简单讲分两种情况: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2小时要求的,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仍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如果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本不满足大寒日2小时,叠加新建项目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房子原来满足日照标准,现在虽然日照时间减少了但仍满足日照标准就不构成“阳光侵权”,因为原有日照时间不等同于日照标准;但是如果您的房子原来就不满足日照标准,原有日照时间一分也不能再少了
否则就真的构成“阳光侵权”了。一旦出现“阳光侵权”, 建设单位应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也是规划审批的要件之一。
国家日照采光标准3
居民住宅对采光通风要求是有规定的
《住宅设计规范》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室内环境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