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禁止APP自动续费套路
深圳拟规定禁止APP自动续费套路,开通自动续费很容易,但要取消却很“绕路”。很多消费者表示,取消自动续费的流程多且复杂,经常找不到退订的入口。深圳拟规定禁止APP自动续费套路。
深圳拟规定禁止APP自动续费套路1
你是否有过被APP自动扣费才知道自己开通了自动续费功能?家里的老人又被推荐买了各种保健品?....别担心!
深圳用立法保障深圳人的“买买买”!
为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消费,《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列入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于近日在市司法局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对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提出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赋予老年消费者在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特定场景购买保健产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等。
《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计六十条。
为消费者提供
简便自动续费取消服务
针对不少APP通常采取“首月优惠”作为开通自动续费的诱惑,默认开通自动续费功能,而消费者想要取消续费却要“绕远路”的消费现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自动续费的途径和选项。
同时提出,在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自动续费服务内容、周期及扣费金额、时间、方式等事项;
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5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扣费时间不应早于下一个服务周期开始前48小时;
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
老年人购买保健品
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针对投诉较多的老年人遭遇消费陷阱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未成年人,则是从净化校园周边的消费环境出发,严格禁止销售妨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商品范围以及抽奖促销等销售手法,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预付式消费设置冷静期
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条件
针对办卡后“跑路”这类预付式消费的常见问题,《征求意见稿》作了多项创新制度设计。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征求意见稿》对预付式消费设置冷静期,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同时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约的几种情形,包括核准注册未满6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等。
深圳拟规定禁止APP自动续费套路2
近年来,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传统的消费领域尚存在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跑路”、价格欺诈等一直困扰着消费者的问题;另一方面,新兴消费模式日新月异,消费风险升级扩散,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大数据杀熟、诱导式消费等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殊义务、消费者权益的合法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进入黑猫投诉]工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据悉,该条例也列入今年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中。
为消费者提供简便自动续费取消服务
当下,消费者为享受更优质的服务通常需要开通APP会员,但却时常掉入自动续费的“坑”。市民李小姐曾在某平台上花费了12元开通会员,后来发现自己每个月都被扣除了20多元的会员费,“我当时没有留意上面的自动续费条款就开了。”
记者发现,不少APP通常采取“首月优惠”作为开通自动续费的诱惑,且会把此类服务放在比较靠前的位置,而单独只买一个月的会员选项则比较少。在仅有连续包月、包季、包年的选项中,消费者通常选择看似更优惠的'包月服务。
开通自动续费很容易,但要取消却很“绕路”。很多消费者表示,取消自动续费的流程多且复杂,经常找不到退订的入口。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同时提出,要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自动续费的途径和选项。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自动续费服务内容、周期及扣费金额、时间、方式等事项;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五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扣费时间不应早于下一个服务周期开始前四十八小时。
多措并举防止预付款后“卷款”跑路
相信不少人有过这样的消费体验,提前花钱买了几节健身课,没练几次发现健身房连夜“卷款”跑路了。这样的现象在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时有发生。
针对这类预付式消费的常见问题,《征求意见稿》作了多项创新制度设计——
·对预付式消费设置冷静期,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同时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约的几种情形,包括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等。
老人特定场景买保健品可7日无理由退货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设置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特殊保护机制。
一是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赋予老年消费者在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等特定场景购买保健产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规定养老服务经营者的义务,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引导,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是从净化校园周边的消费环境出发,严格禁止销售妨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商品范围以及抽奖促销等销售手法,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不得排除消费者退演出门票的权利
针对演出门票退票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提供商业性文娱、体育活动的演出票、门票等票务服务的,在消费者购票时,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不能退票的情形、退票的方式及退票费用的收取规则,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的退票权利。活动开始后或根据明示的退票截止时间,经营者可以不为消费者办理退票。
擅自分享消费者个人信息最高或罚50万
《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消费者同意。
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及公共安全需要以外,经营者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进行记录并跟踪、挖掘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违规实施差别待遇;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与第三方分享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被分享方擅自超出分享方与消费者约定的个人信息使用范围。否则,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平合理的会员体系,调整或增设会员服务时,应当依法保障原有会员的服务内容及优先等级,不得以任何形式减损原有会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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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
互联网平台不得默认勾选自动续费
不少APP通常采取“首月优惠”作为开通自动续费的诱惑,且会把此类服务放在比较靠前的位置,而单独只买一个月的会员选项则比较少。在仅有连续包月、包季、包年的选项中,消费者通常选择看似更优惠的包月服务。
开通自动续费很容易,但要取消却很“绕路”。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变更自动续费的途径和选项。同时提出,在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前,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告知自动续费服务内容、周期及扣费金额、时间、方式等事项;
应当在服务周期届满前5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有效方式将自动续费服务内容、扣费金额等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扣费时间不应早于下一个服务周期开始前48小时;不得以默认勾选、强制捆绑、欺诈等手段强迫消费者开通自动续费服务。
建立“一老一小”消费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新兴领域消费日新月异,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
针对投诉较多的老年人购买保险品遭遇陷阱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针对未成年人,《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校园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不得违规向未成年人推介抽奖促销活动。
预付式消费设置七天“冷静期”
预付年费后发现健身房老板卷款跑路,充值后美容院倒闭钱拿不回来……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一直是消费投诉[进入黑猫投诉]的“重灾区”。针对这个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一系列监管制度创新。
首先,从经营者应当具备稳定经营能力的角度出发,明确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等情形的,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
其次,要求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再次,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并退还预付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