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建立维权快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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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建立维权快处机制1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或者财产担保。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结婚、生育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把稳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我听后十分振奋。随着二胎政策落地,女性出现就业难、平等就业机会少的尴尬境遇,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市政协委员杨爱玲表示,本次报告为稳定女性就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杨爱玲表示,她一直十分关注女性就业问题,现代女性所承担的社会角色逐渐增大,特别是在全面实施二胎政策等情况下,女性主要承担了生育和照顾后代的社会责任,在求职时遭遇忽视、排斥、歧视等问题有所加剧,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人员过程中时常发生不公平问题。“我们要明确,女性生育二胎不仅仅是为了家庭,也是在为社会作贡献,全社会有责任保障她们平等就业。”杨爱玲建议从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面入手,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首先,政府出台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制度文件,人社部门进一步畅通女性就业维权渠道,建立快查快处维权机制,为此类维权开通“绿色通道”。其次,企业制定制度保障,多发掘女员工身上特有的细致、严谨、认真的工作特点,定向培养女性人才。
社会保障建立维权快处机制2
打通案前调解通道。劳动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可自愿向市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服务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收并转送市总工会。
市总工会审查后指派法律援助服务律师,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调解,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在劳动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达成协议或用人单位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不属于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未立案的不再立案,已立案的撤销立案,相比60个工作日的案件处理周期,可以大幅节省劳动者和企业的时间和成本。
对用人单位不同意协商和协商未果的,或者是双方虽达成协议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属于直接给予行政处罚事项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转入后续立案调查处理程序。